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广西:用好“周转池” 编制活起来******
广西建立编制周转机制,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缺编难题——
用好“周转池” 编制活起来
近日,广西北海市建立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形成“全市一体、余缺调剂、精准投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目前,通过“周转池”共为市本级、海城区和银海区补充了264个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有效化解了编制闲置和编制不足的结构性矛盾。
针对广西中小学教师编制保障历史欠账较多的困境,按照广西党委编委的部署,党委编办会同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建立编制“周转池”制度推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标准的实施方案》,依托大数据管理手段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近6万个事业编制,在秋季开学前全部投放到各地中小学,实现区、市、县全面达标,历史性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缺编问题。
“大数据”统筹建“周转池”
南宁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人数多,“入学难”一直是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焦点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十三五”时期,南宁市共建成投入使用公办中小学105所,但编制紧缺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2020年,南宁市委编办通过回收调剂事业单位空编、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等方式,为全市中小学增核了7000多个编制控制数。2021年,南宁市把破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紧缺问题作为缓解“入学难”问题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核查中小学事业编制缺口,抓住广西党委编办探索建立编制“周转池”的有利时机,争取到9977个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
今年9月,南宁市将9977个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全部下达到市本级中小学和县(市、区),“入学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广西在不改变各级各事业单位编制数的前提下,把“沉淀”的空编“使用权”汇集起来,调剂用于基础教育领域,有效解决了“无米下锅”的问题。
“区、市、县”联动整体调控
2021年,柳州市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并将4394个“周转池”事业编制全部投放至全市各级中小学,专用于中小学教师用编保障。
2021年,在柳州高中—柳城中学教共体开展“市招县用”编制管理改革试点,从柳城县统筹10个教师编制,由市委编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给柳州高中使用,柳高派出10名优秀骨干教师到柳城中学支教帮扶,形成“组团式”长效合作,达到整体帮扶提升、互惠共赢效果。
广西根据全区各地在校学生总量变化情况,探索中小学编制实行“基础编+周转编”管理模式,每2—3年重新核定编制并回收和重新分配周转编制。市、县建立灵活的用编用人调配机制,按学年动态调整周转编制配备,推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优化区域内编制资源和师资力量均衡配置。
柳州市创设教师“市招县用”新模式。在蓄满编制总“周转池”的同时,广西采取“区、市、县”三级联动管理,由单一“周转池”联通为“周转池”网络,做到自治区层面整体调控,各市、县分级下达使用,精确调节分配到校,形成“全区一体、余缺调剂、周转使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新机制。
全程跟踪让周转编制“放得出、收得回、转得动”
梧州市一所高中因学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引进3名“双一流”人才,但学校核定编制已满编,无法引进,便向编制“周转池”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基础编+周转编”的管理模式,批准该校“借走”3个周转编制使用,等该校有空余编制时再归还,解决了因事业编制紧缺制约教师队伍发展的问题,打通了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堵点。
周转编制的“生命力”在于周转,广西对周转编制实行从“放出”到“收回”再到“轮转”的全过程跟踪调控,确保周转编制“放得出、收得回、转得动”,为“周转池”配上灵活的调配“阀门”。
同时,明确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小学只有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满编或超编情况下,才能申请使用周转编制。使用周转编制的中小学事业编制出现空编后,使用周转编制的人员即转为使用核定的事业编制,通过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周转编制“放得出”。
为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当已使用周转编制的中小学出现空编时,系统会自动预警,自动收回所分配的周转编制,返回到“周转池”中,确保“周转池”有充足的编制存量供全区中小学循环使用,依托技术创新确保周转编制“收得回”。周转编制的使用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党委编办对周转编制的使用进行实时监测、实时预警、效益分析,在分配的限额内实施精准调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分配到校的周转编制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动态调整岗位设置,确保周转编制“转得动”。(本报记者 周仕敏)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